第一条:为规范本协会会费收取、使用和管理,保证本协会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相关要求,结合本协会的实际,特制定本协会会会费缴纳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:会费是协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凡湖南省标识行业协会批准入会的会员,必须按照《章程》规定,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三条:会费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,勤俭节约,合理使用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:会费收取标准:
1、会长单位: 50000元/年。
2、副会长单位: 30000元/年。
3、理事单位: 10000元/年。
4、会员单位: 2000元/年。
第五条:对于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,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六条:会费主要开支范围:
1、必要的办公支出;
2、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、行业调研、各类培训、经验推广、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;
3、编印刊物、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;
4、其他应支出的费用。
第七条:会费使用规定:
1、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开支,严禁挪作他用;
2、本会会费使用金额为1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核批准,1000~3000元由会长审核批准,3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;
3、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,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。
4、对于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会员单位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八条:会费管理是协会财务管理的重点,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,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接受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监事单位、会员单位的质询和监督。
第九条: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
第十条: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起草并解释。
第十一条:本办法于2015年 1 月 9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湖南省标识行业协会
2015年1月10日